(1)關於日本小包快遞 貨物部分滅失、重量不足、毀損、腐壞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質量的賠償請求以及逾期運到的賠償請求,自貨物交付收貨人之日起計算;
(2)關於日本小包快遞 貨物全部滅失的賠償請求,自國際貨協第14條規定的貨物運到期限滿後30天起計算;
(3)關於補充支付運費、雜費、罰款的賠償請求,或關於退還這項款額的賠償請求,或關於因將運價弄錯以及費用計算錯誤所發生的訂正清算的賠償請求,自付款之日起計算,如未付款時,自日本小包快遞貨物交付之日起計算;

(4)關於支付變賣日本小包快遞 貨物的餘款的賠償請求,自變賣貨物之日起計算;
(5)其他日本小包快遞 一切賠償請求,自確定成為索賠的根據之日起計算。